云南财经大学留学生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我校留学生事业的发展,规范我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九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高校对外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来华学历留学生和非学历留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留学生事务负有统一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对外宣传、组织招生、外事审批、内外联络、涉外事务管理、毕业事宜办理等各项职责。
第四条  东盟学院是学校实施留学生语言和相关公共课教育的主要教学部门(数学、体育等公共课除外),同时负责全校非学历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会同相关学院进行学历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留学生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由财务处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制定。
第六条  学校各院(部)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置外事(留学生)专管员岗位,专门负责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东盟学院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节  相关部门留学生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部署留学生招生工作,对申请到我校学习的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办理注册及其他相关手续。
(二)负责留学生涉外事务管理,制定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部)开展对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历留学生毕业、文凭发放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拓展、国际交换生项目开展及中国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项目的申报和评选等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院(部)开展留学生道德品质、安全等教育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相应违纪留学生进行处理。
(六)协助校团委指导留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开展课外文体活动。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东盟学院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际合作交流处开展的留学生招生工作,负责组织学历留学生入学考试,拟定考试试题,安排考试时间并组织考卷的评阅工作。
(二)运行和管理“本科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留学生子系统”,建立留学生教务管理档案。负责为录取为我校的本科留学生编排学号并把学生学号信息提交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
(三)与各院(部)协商制定学历留学生培养方案,拟定留学生学分、课程设置方案。
(四)组织实施学历留学生汉语、中国概况等公共课程的教学。
(五)负责开展我校对外商务汉语教学和研究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六)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安排下,负责选派和培训对外汉语教师赴境外开展对外商务汉语教学工作。
(七)建立学历留学生教务管理档案,与学历留学生所在院(部)共同做好教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留学生的课外文体活动,促进中外学生的友好交流。
(九)组织开展留学生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和指导东盟学院使用“本科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留学生子系统”,指导东盟学院做好本科留学生教务管理事宜。指导东盟学院与其他学院开展本科留学生课程学分设计、教务管理等工作。指导东盟学院开设本科留学生公共必修课程。负责留学生教学资源的调配工作。
(二)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处理本科留学生学籍变更事宜。
(三)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处理本科留学生毕业事宜。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院(部)做好中国学生的思想工作,正面引导中国学生与留学生友好相处,避免发生冲突。
(二)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处理中国学生与留学生之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三)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留学生组建社团的申请。
(四)会同东盟学院做好留学生住宿安排和管理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为录取为我校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编排学号,进行教学的组织与安排,会同各硕士点实施培养计划,进行教务管理,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处理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转专业、休学、退学等事宜。
(二)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处理来华留学研究生毕业事宜。
(三)为来华留学研究生安排导师,会同导师制定学习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四)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参照国内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来华留学研究生进行学历趋同管理。
(五)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做好来华留学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部)工作职责
(一)各院(部)应明确主管学历留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外事(留学生)专管员,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院(部)接到正式录取的学历留学生名单后,负责安排留学生入学报到、学生证发放及专业教学事宜。
(三)负责对留学生课堂教学进行考勤,每周将考勤记录以书面形式告知东盟学院。
(四)负责建立并留存留学生学习档案(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考勤记录、教师评语等),每学期末送东盟学院归档。
(五)对留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由留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东盟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对补考不及格的留学生,各院(部)负责安排其参加重新学习。
(六)负责对本学院违纪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达到处分条件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送东盟学院或国际合作交流处处理。开除学籍以下处分报东盟学院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处理。
(七)各院(部)负责安排留学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指导、考核等事宜。
(八)做好留学生各种奖学金和单项奖励的申报组织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做好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督促、检查留学生所在教学部门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
(二)协助和配合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公安机关做好留学生的安全和法规教育工作。
(三)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做好留学生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涉及留学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五)协助国家安全机关查处涉及留学生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案件。
(六)研究和解决留学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消除影响校园稳定的不安全事端和治安隐患。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产业集团工作职责
(一)做好留学生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在住宿区、餐饮区等相关管理区域发生留学生突发事件时,及时联系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留学生招生及入学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统一部署每年的留学生招生工作,负责编制和印发学校的对外宣传材料,审核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的入学申请。
第十六条  在统一招生口径的原则下,鼓励各院(部)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的统一部署下参与留学生招生工作。各部门须上报相关信息及招生活动计划,经学校审批后按规定程序与办法参与招生。
第十七条  申请来我校攻读本科专业的留学生一般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汉办HSK4级考试及我校举行的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一般为汉语、数学和专业预备知识。汉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者,由学校安排进行汉语强化学习,待达到规定要求后再转入学位阶段学习。按照教育部规定,以汉语作为学习语言而完成中等教育必修课程的外国学生可以免除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要求,此类学生可申请来我校攻读本科学位。
第十八条  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汉办HSK6级考试及我校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一般为汉语、英语、专业综合知识。汉语水平未达到学习要求者,由学校安排进行汉语强化学习,待达到规定要求后再转入学位阶段学习。
第十九条  攻读学位留学生入学考试试卷由东盟学院制定或由东盟学院委托相关部门制定。东盟学院应制定好攻读学位留学生入学考试试卷(AB卷)并把备份试卷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攻读学位留学生入学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初,考场及考务等事宜由东盟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攻读学位留学生入学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考卷的评阅工作,评阅工作由东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提供考试成绩后,由国交处统一审核入学资格,确定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办理学费缴纳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留学生的培养
 
第一节  培养精神与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的培养与学位授予应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除了要求留学生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外,还要考虑到各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攻读本科的留学生实行学分制,攻读硕士的留学生采取导师制,导师由研究生部面向校内外选聘。
第二十三条  在培养方式上,我校采取以课程学习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方式。
 
第二节  学制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攻读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留学生攻读硕士学制三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二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  在学制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应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办理程序:留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东盟学院审批——留学生到财务处交清学习费用——东盟学院安排提前毕业或延期学习事宜——报国交处备案。
 
第三节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培养方案在教务处指导下,由东盟学院提出制定意见并协调各学院参照《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培养方案》负责具体制定;硕士留学生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节  公共必修与免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作为留学生公共必修课,课程教学和课程考核由东盟学院负责,根据留学生实际情况可调整增加相应公共必修课。
第二十八条  哲学、政治学类专业本科留学生必须修读全部政治理论课;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本科留学生可以免修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外的其他政治类课程;其他专业本科留学生可以免修全部政治类课程;《大学语文》、《大学英语》对本科留学生不作要求,可以免修。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历留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必修课及部分选修课(除实验课外)实行考试,部分选修课及学位论文、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实行考查。
第三十条  考试有笔试、口试、口笔兼用或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视情况采取开、闭卷两种方式,个别专业课的考核,可采用课外撰写论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考试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成绩占40%,平时成绩占60%。个别课程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适当增大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来华硕士留学生平时成绩可根据期中考试成绩、随堂测验、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和课堂考勤等多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考试及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本科留学生考试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60%,期中成绩占15%,期末成绩占25%(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成绩占40%)。本科留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通过平时上课的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成绩评定。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布置两次平时作业,其成绩占平时成绩的50%。期中和期末成绩通过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评定。在各相关学院学习专业的本科留学生,其试卷和评定标准、评定要求与中国学生一致。本科留学生作业、期中与期末考试的成绩经任课教师评定后,报东盟学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应按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采用答辩方式进行。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毕业论文答辩合格者准予毕业;答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学位授予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留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若发生评卷或填写错误,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要严格审查留学生每学期课程的考试门类、科目、方式、时间、地点,并在考试前两周公布。考试纪律要求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考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收取费用;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学习,并按单位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新学习费。
 
第六节  学位论文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必须撰写论文(含专题报告)。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规格对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规定》和《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基本规定》适用于攻读学位留学生。
第四十条  攻读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留学生申请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并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十一条  攻读学位留学生须按要求参加论文答辩,答辩结果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学位;未通过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七节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十三条  凡被录取的留学生新生,需持护照、有效签证、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材料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注册手续,到财务处交纳有关费用并凭交费收据和录取通知书到东盟学院报到,获取学籍资格。东盟学院在接收留学生后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住宿事宜;与教务处和相关教学部门联系协调相关学习事宜;为学生办理校园一卡通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外国人出入境法规规定要求学生进行身体检查(已在国外相关卫生医疗机构体检过的,经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认合格后可以免检)。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留学生实行学分制。新生入学按专业意向进入相关学院班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本科学历留学生(老生)须先交清学习费用并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东盟学院注册,然后到相关学院报到并进行专业课程学习;硕士学历生交清学习费用后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研究生部注册,然后到相关学院进行专业课程学习。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具体程序: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所在学院提出意见——东盟学院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发给留学生休学证明——留学生离开学校回国。奖学金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生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历留学生复学须向东盟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经审核,报国交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二)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病或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按期交纳学费,经催促,在十五天内仍不交纳者;
按本规定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具体程序:班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东盟学院审核——报国交处批准、备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条  留学生进入我校攻读学位,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转专业。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原所在院(部)和接收院(部)给出意见——东盟学院审批——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提出转学者,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以出具转学证明,所交学费同退学情况处理。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东盟学院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发给留学生转学证明。
 
第四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条  攻读我校本科学位的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云南财经大学校纪校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成绩合格,本科生具有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四级(HSK4)以上证书,研究生具有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六级(HSK6)以上证书,同时还须通过云南财经大学商务汉语水平毕业考试,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交换项目留学生不做此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五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修业四年但未修满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延长两年,修满学分者,按毕业办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未修满学分者,按结业办理。未申请延长学习者,作结业处理。《云南财经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中的第一章、第二章适用于我校本科留学生。
第五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达到毕业条件的,方可毕业。
第五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事宜,按上述有关条例及《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中的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五章  留学生考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所有留学生。
第五十七条  留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留学生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验、考试及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等。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请假的有关说明:
(一)请假审批权限。非考试期间,请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审批,报东盟学院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东盟学院审批,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请假三周(含三周)以上,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最长续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三)留学生考试(包括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需请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学生所在院(部)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报东盟学院备案;缓考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重新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四)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外出,应向班主任报告去向,班主任把学生离校和返校信息及时向所在院(部)和东盟学院报告。
(五)留学生连续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留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将被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十条  具体考勤工作
(一)课堂考勤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具体打考勤并填写考勤登记表,考勤登记表由班主任检查签字后,交所在院(部)教学秘书。每周各院(部)教学秘书汇总考勤情况并报东盟学院。
(二)考勤统计。教师开始讲课十分钟后进入教室的学生为迟到;迟到或早退五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六十一条  奖惩
(一)留学生考勤情况按有关规定与课程的平时成绩挂钩。
(二)留学生考勤情况与奖学金及单项奖励的评选挂钩。
(三)对旷课留学生的处理按《云南财经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
(四)班主任、任课教师、班长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徇私舞弊者,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留学生住宿管理
 
第六十二条  留学生的住宿管理由有关宿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宿舍管理部门应经常和及时将留学生在宿舍的情况向东盟学院反映。
第六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到学校办理居留许可住址变更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东盟学院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六十四条  留学生入住我校学生公寓,必须交清住宿费,办理住宿手续,遵守住宿管理规定,按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动房间。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须办理退住手续。
第六十五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持宿舍清洁卫生,爱护公寓设施和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禁止在公寓墙壁或地板上乱涂、乱画、乱踢球,严禁在墙壁上钉钉子和在玻璃窗上张贴图画。楼道内严禁堆放垃圾和燃烧垃圾,严禁将污水泼出窗外。
第六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内不得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留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交给外人;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具(如蜡烛、酒精灯等);不得私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离开宿舍前,要关闭水电,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十八条  留学生应妥善保护好个人物品和财产。
第六十九条  留学生要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尊重各国文化及生活习俗,与各国舍友友好相处。
第七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焚烧废弃物;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
第七十一条  禁止留学生从事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学生宿舍区域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
第七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外,留学生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章   
 
第七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来华留学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云南财经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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