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4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委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推动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职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云南省高等院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规定,根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纪依法采取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决定、命令、指示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
(四)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实施办法情况。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全面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等。
(二)干部任免工作情况
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条件、程序进行;是否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泄密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干部人事制度纪律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建设情况等。
(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重要项目决定与采取的重大措施实施情况;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情况;集体决策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安排情况;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大额专项资金、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  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招生录取
招生计划制定、调整、内部分配、遗留问题处理等重要问题决策情况;严明招生工作纪律,规范招生工作人员行为;参与现场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等。
(二)基建项目
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基建项目手续情况;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情况;是否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情况;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建工作人员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等。
(三)财务管理
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执行收费政策情况;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增加、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的情况等。
(四)物资采购及资产管理
 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法及云南省招标采购条例的情况;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等情况;是否有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人员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执行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性情况;重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有利用资产管理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等。
(五)科研经费
遵守国家、云南省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大额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违反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收入、支出与结清、转拨等流程;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情况等。
(六)校办企业及后勤服务
校办企业治理结构、管理权限、决策制度的情况;企业产业经营及自主管理方面的情况;是否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企业经营和在校办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
后勤服务职能、机制、监管方面的情况;是否有利用后勤服务之便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情况;是否有违反食品、药品招标采购及违规收费的情况等。
(七)学术诚信
学生考试、论文答辩、学位评定、证书发放管理情况;教师教学、科研等项目、专利及成果管理情况;评奖评优、人才选拔和师资培养方面情况等。
(八)职称评定、人员招聘、奖助学金工作等。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强化事前备案制度。
(一)     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关于“三重一
大”、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和其他廉政风险高、群众关注的事项的决定,职能部门应将执行安排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备案。
(二)申报备案内容应包含:执行方案、办法、程序等内容。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
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单位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条  协助巡视督查。协助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经批准,办理反映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支持省委高校纪工委办案一体化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追究。按照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经本人签字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工会、财务、审计、基建、后勤、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由校纪委书记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要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举措,落实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第十六条  健全履职机制。
(一)坚持校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制度,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协商。监审处处长列席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参加校长办公会。校纪委书记不安排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之外的部门或工作,纪委书记个人分工情况需报省委高校纪工委备案。不得抽调或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在校内从事与纪检、监察审计无关的工作。
(二)坚持校纪委委员联系指导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校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了解相关基层单位的重要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基层单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体系建设。校纪委委员要及时向校纪委汇报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三)明确基层党委纪检委员履职方式,基层党委纪检委员需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
第十七条  完善考核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按照风廉政建设责书的分解实行分级考核,与学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由学校组织考核,基层单位负责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各单位要及时向校纪委报送工作情况和廉政信息,校纪委工作台账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落实报告制度。校纪委书记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委高校纪工委汇报学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基层党委书记、纪检委员应不定期向联系本单位的校纪委委员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监督“七个关口”等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校党委和省委高校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严重问题的;
(三)对上级纪委督办、交办案件线索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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